上诉人阴**与被上诉人铜川市三禾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唐*,被上诉人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认定前后矛盾,对房屋租金数额未查清。2016年1月22日转账凭证的5万元是第四年的租金,但一审仅仅陈述了2017年11月13日已缴纳1万元,而转账的5万元却未出现,一审对事实未查清。二、一审判决不顾上诉人抗辩理由草率判决,对抗辩涉及事实判决中未提及,对上诉人不公。上诉人在一审说明了不支付租金的理由:房顶从2013年开始常年漏水,2015年开始被上诉人拒绝售电给上诉人,2015年9月漏水量大导致店铺67.61平米无法使用,因此计算租金应按实际使用面积...(本文书还有4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