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市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蒋**、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诉称:2011年1月12日,原告在汉寿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疑患左腘窝神经纤维瘤,于2011年2月8日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腘窝肿块(神经纤维瘤可能性大)。2011年2月12日,被告医院对其行左侧腘窝肿瘤切除术,术后“病情明显好转……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见易**“出院记录”),原告遂于2011年2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自感左足底麻木,不良于行,遂在2011年5月23日在被告医院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被告医院做出的000819号报告显示:左胫神经损害(运动、感觉纤维均受累)。2011年6月,原告两次至湘雅医院检查,均诊断为左胫神经损伤...(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