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许**、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对(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75,577.81元及23,459.95美元(美元按照起诉之日取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价的中间价格6.6612元,折算为人民币156,271.42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债务共计人民币为231,849.23元,扣除原上海海事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1,197.49元,尚余债务230,651.74元为本案诉请金额。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天船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