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邓**、被告财保苏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4488.06元,因残疾赔偿金标准的增加,当庭变更为150362.31元(此款扣除了邓**垫付的3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告骑摩托车从工地到亲戚家送礼,行至209省道110公里400米处,与邓**驾驶的苏e×××××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被毁,手机及装有2400元现金的的小包遗失。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