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的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滨投公司上诉主张双方未约定适用哪个银行的基础贷款利率,华纳公司主张的3倍利率18%、16.8%无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基础贷款利率均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存在约定适用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故华纳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滨投公司上诉主张华纳公司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经审查,双方约定了三个付款节点,在滨投公司未按期付款后,在之后的付款时,华纳公司预先扣除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滨...(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