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96,897.16元、残疾赔偿金55,650元(每年27,825元计算20年再乘以系数0.1)、误工费20,570元(每月2,420元计算8.5个月)、护理费12,100元(每月2,420元计算5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天40元计算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90元(每天20元计算29.5天)、交通费2,585元、陪客椅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45元、后续治疗费...(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