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4598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以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因经营中山市杰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租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南朗工业区运通工业园厂房。后因经营需要,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拖欠相关租金及水电费。截至2017年6月10日,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款项金额94598元,并签署《欠款清还合同》,被告承诺按月偿还并以月息2%为标准计息。合同签署后,被告未依约清偿债务。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