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滨投公司辩称:1、本案中应当追加葛洲坝公司为本案的原告或第三人。2、本案中被告确有小部分工程款未付,但该工程款于2016年被全部查封,故不存在违约。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凤台县邮政支行辩称:其不具备签订涉案协议的主体资格,该协议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上级未授权其担保资格,不具备担保的条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8日,滨投公司和华纳公司、葛洲坝公司签订《凤台县凤凰新区州来北路道路建设工程bt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滨投公司系州来北路建设工程bt项目的发包人,华纳公司和葛洲坝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系承包人。合同约定:由联合体牵头人华纳公司全额投融资,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工程由联合体成员葛洲坝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名称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州来北路道路建设工程bt项目,工程内容位于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内,是新区主干道之...(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