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诉被告xx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需要临时周*,经人介绍找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发生纠纷由借款履行地(借款支付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裁决。之后,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借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本文书还有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