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源石材公司)不服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萧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源石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和张**、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林杰和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关于对萧县胜达石材、萧县石源石材申办采矿许可证及丁里镇浮绥山采矿权要求返还投资赔偿损失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第三部分内容为:根据双方2011年3月30日签订《萧县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第十一条的约定,石源石材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支付采矿权价款25.4万元后,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所需材料,但石源石材公司没有在规定日...(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