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玉门市欣瑜文化教育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瑜公司)、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被告欣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李*与欣瑜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欣瑜公司返还购房款3000000元;3.依法判令欣瑜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支付定金2000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欣瑜公司承担。后经法庭释明,李*于2018年1月28日申请追加韩**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欣瑜公司、被告韩**连带偿还李*借款本金3996000元、利息951840元,总计4917840元;2.依法判令涉诉费用由欣瑜公司和韩**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与被告欣瑜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欣瑜公司将位于玉门市花海镇西环路幼儿园的房屋及其范围内的建筑面积6028.20㎡的土地一并转让给李*。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200万元,于2016年11月13日又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欣瑜公司支付下剩购房款100万元,但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期限截止后,欣瑜公司却一直不予办理。
欣瑜公司对李*变更前的诉讼请求答辩为,1.本案原告不适格。欣瑜公...(本文书还有5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