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秦**、于星辉二人四次于凌晨时分骑电动车寻找街边商铺,由秦**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于星辉负责望风,二人盗得现金2080余元和食用油、香烟等物品,偷来的财物由二被告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5日凌晨,二被告人来到本市昌江区一陶*城,撬开“xx土菜馆”的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得3瓶食用油和部分现金。
2、2017年10月18日凌晨,二被告人来到本市珠***小区的一手机店,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
3、2017年10月19日凌晨,二被告人来到本市珠***小区的一超市,撬开店门盗得80元硬币。
4、2017年10月24日凌晨,二被告人来到***小区后门的一超市,撬开店门后盗得香烟30余条、现金2000余元。
2017年11月21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宣*,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本文书还有2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