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政府跳马镇双溪村洋湖组坟塘坡,东至集贸市场,南至马路、西至田边、北至田边的3.5亩农用地出租给凌建刚。原告认为其对该3.5亩农用地享有所有权,跳马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跳马镇政府以出租的方式将该3.5亩农用地出租给凌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原告于2017年1月22向两被告邮寄了申请书,申请撤销长沙县政府1993年审批同意双溪村将该3.5亩农用地转让给团然乡政府(现跳马镇政府)的行为。两被告于2017年1月24收到了申请书,但至今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原告不服,于*起诉到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