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宋**、邹**、唐**、张*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崔*、宋**、邹**、唐**、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申请人商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宋**、邹**、唐**、张*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刑事案件,案件的相关事实已由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不应再进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商业银行的起诉。二、即使人民法院立案应当受理本案,五再审申请人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商...(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