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德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147,016元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7日为4,257,312.72元),以上两项暂合计共68,404,328.72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前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承建的“新松?茂樾山一期项目(一标段)”1#、8#、9#楼、商业d1、d9及地下车库等全部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承建的“新松?茂樾山一期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35,700,0...(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