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刘**、李**及第三人会同县七天连锁酒店(以下简称七天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答辩期内被告刘**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湘1225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7)湘12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湘12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被告刘**与被告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王建、第三人七天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俞**与被告刘**、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李**夫妇将其在会同县林城镇将军广场内修建的房...(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