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士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大方士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按照《股权证》给付2015年土地转让收益补偿金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5年大方士村集体土地分配方案”。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大方士村村民,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原告及孩子王**分到承包地,2004年大方士村以土地承包权转换为股权,实行股权制。实行股份制后,被告每次因土地转让收益均按照股权份额,向原告给付土地收益补偿金。2006年原告因孩子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出变更为非农户,但股权30年不变并未丧失。2010年被告曾*原告为非农业人口为由拒付土地收...(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