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吴**、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09年9月10日、2010年1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4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4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辩称,2009年9月10日、2010年1月20日,通过原告女婿宁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8000元、8500元,分别出具20000元(含利息)、14000元借条属实。其中2010年1月20日14000元的借条是在原告的要求下修改形成的。该借款分三次还给原告女婿宁某19200元、5000元、3000元。原告未将借条退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被告经原告女婿宁某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