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依兰县宏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是依兰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是征地的主体单位,《补偿协议书》和《补偿终结协议书》均是宏兴公司与胡**签订的,胡**未能举示依兰县政府征用其土地或者侵犯其...(本文书还有3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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