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鹤岗市人民政府(下称鹤岗市政府)确认强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行初字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6月1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鹤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3日,鹤岗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为鹤岗市市容管理局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准许其在鹤岗市向阳区南翼路北侧兴建266.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同年7月10日,鹤岗市土地管理局为鹤岗市市容管理局颁发了鹤国用(94)字第28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8月23日,鹤岗市市容管理局以35.5万元将该房屋卖给卧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宋长太设立)。因宋长太欠马德贵、王*范夫妻生意往来的借款、贷款195967.00元。2002年8月4日,宋长太和马德贵王*范夫妻协商,以王*范作为申请人,宋长太为被申请...(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