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4日,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刁**,被上诉人巴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王**与哈尔滨德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黑龙江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巴彦县巴彦镇天***小区**栋**层东商服房屋(产权证位置**栋**层东商服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发现巴彦县人民政府已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他人名下。王**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巴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