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何杰酒后在福清市龙田镇工业路“厝边人撸串店’’对面路段感觉有人来回驾驶面包车向其挑衅,遂拦下车辆并与车上人员发生争吵、推搡,后被周围群众劝离。随后,被告人何杰心有不甘沿路寻找面包车上人员,遇被害人王*1、赖某途经该路段,以为王*1系其要寻找的人员,不问缘由即上前往王*1脸部击打了一拳,赖某上前质问,腹部亦被何杰踹了一脚,王*1见状遂踹了何杰一脚。被告人何杰随即到“厝边人撸串店”内拿了一个破碎的啤酒瓶并持该啤酒瓶扎划被害人王*1头面部、身体等处,致王*1受伤流血,后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1左颞部、面部、左某1、左颈部、左某2、右手背、右手食指等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创口长度累计4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何杰于2017年9月6日在福清市龙田镇工业路“音乐王*酒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