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本案系付**依法院生效判决主张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本院基于付**的诉讼请求,应确定是否准予执行。发改委文件未明确具体业主、证据二体现的拍卖主体及实际占有使用人的确定均与付**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无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应首先审查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所涉标的系因付*...(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