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赔偿医药费4925.11元、误工费7320元(60天×122元/天)、护理费1342元(11天×12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营养费330元(11天×30元/天)、交通费110元(11天×10元/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357.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1日19时20分许,王**、赵*东及其朋友到原告夫妻经营的饭店吃饭。饭后,王**因费用无理滋事与原告发生争执,用拳头打伤。之后,王**与赵*东二人一起殴打原告丈夫张**,砸坏饭店物品,赵*东用脚踢拉架的张**的父亲。...(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