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600元及违约金6100元(5600*1%*545天*20%=610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在酒泉市雄关路**号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酒泉市东方名都家园**号房屋进行居室装潢,施工面积300平米,工程价款56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不按时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在2016年9月26日工程竣工经过被告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剩余5600元装修尾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柴**辩称,剩余5600元装修款未付属实,但原告的主张答辩人不认可,因为房子验收不合格,存在很多问题,如房屋的电线全都没有改也没...(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