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王*、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王*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4800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最终计算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王**、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王*签订了编号为2016个贷字082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6.67‰,...(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