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黄**、黄**、黄**、黄**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黄**、黄**、黄**、黄**、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黄**、黄**、黄**、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黄**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黄**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黄**的房屋损坏是由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黄**、黄**、黄**、黄**、黄**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1.从黄**提供的住房建筑申请表等证据及鉴定机构的现场测量来看,黄**提供的两份住房建筑申请表,其批准的面积分别为135平方米及84平方米,合计219平方米,其允许建设的房屋为五间;而从鉴定机构的现场测量来看,在《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在黄**房屋平面示意图中可得,黄**房屋长为23131mm,宽为15800mm,即长23.131米,宽15.8米,故其实际面积为365.4698平方米。这还不包括黄**房屋前围墙内的空地。说明黄**严重地超过了批准范围建设。如果黄**在其范围内建设,则其房屋本应远离黄**、黄**、黄...(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