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康环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9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本文书还有3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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