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靳**、毕**、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靳**、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1120.2元;2、诉讼费、鉴定费6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的雇佣司机靳**冀j×××××56/j3b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路任丘城东三医院路口时驶入逆向,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