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8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开始,原告与天津市金奥健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天津市金奥健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安装及相关施工事宜,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尚有378900元工程余款未付,原告多次向天津市金奥健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2009年,天津市金奥...(本文书还有3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