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石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既没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此进行评判是错误的。单位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及津贴项、附稳项、专项津贴项、报费项、附加工资项、奖金等各项费用,有的是名称合并、有的是当年未执行,有的是从未执行过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在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要求调取其人事档案,其所在班组所有员工签字版的工资收入表、奖金明细表等,但单位只选择性的提供了其部分人事档案;工资收入表、奖金明细表也只是提供其自己...(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