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下称万柏林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柏林区政府基于小井峪社区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决定征收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万柏林区政府履行了相应义务,李**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李**上诉称:万柏林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补偿未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