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仙等23人因诉晋中市人民政府(下称晋中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法行初字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晋中市政府非正当事由逾期举证,依规定应视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晋中市政府未依法举证的行为使山西事和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事和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山西事和同公司提供晋中市政府未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的部分土地虽用于商业,但不能因此否认旧城区改造的公共利益性质,且该旧城区改造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拟定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费用及时到位,可以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晋中市城区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羊毫街片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人,参照本方案执行”,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晋中市政府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为按...(本文书还有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