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诉长子县人民政府(下称长子县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长子县住建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秦**的房屋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长子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长子县住建局所为,可以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长子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长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在秦**起诉长子县住建局限期拆除通知案法院未审结的情况下作出缺乏基础依据;长子县政府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据证明其程序合法。综上,长子县政府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