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60年6月**日生,山西省临县村民。
上诉人王**因诉临县人民政府(下称临县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是2012年12月得知临县政府征地补偿行为的,因未被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其起诉应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王**是2014年1月向本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虽然未立案受理,但非王**自身原因,递交起诉状之后的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王**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临县政府征收王**的承包土地,应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其提供的《关于西纵高速临县段建设的通告(第一号)》、《致西纵高速沿线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从内容到形式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作为临县政府征收王**土地的合法依据;王**的诉请事项属于征收土...(本文书还有2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