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藏鼎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原审被告西藏天冠三秦*色林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冠三秦*司)、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藏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西藏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申请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西藏天冠三秦*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西藏鼎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藏01民终字****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出具的300000元《收款条》系被申请人亲笔书写,该《收款条》上被申请人的签字与本案依法确认的其他证据中被申请人的签字完全吻合,二审庭审中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收款条》签字系虚假。而二审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属于故意加大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显然违背法律规定。2.《还款协议》是对所有尚欠款项进行的约定,同时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己经解除,被申请人不在矿山工作,押金已失去存在的意义,故双方的《还款协议》中必然涉及矿山押金事宜。从《还款协议》的内容可认定截至2013年10月18日...(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