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拉萨集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集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拉萨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拉萨集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的认定不正确。王**与李**、拉萨集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属于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付出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关系。本案中王**是拉萨通集公司的员工,是将李**介绍到拉萨通集公司干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李**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属于典型的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