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西藏银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舟公司)、第三人刘**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西藏银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西藏银舟公司,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王**、王*、刘**三人向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共同申请设立了西藏银舟公司,根据出资比例,王**占西藏银舟公司70%的股份,王*占股25%,刘**占股5%。2014年10月,西藏银舟公司将其持有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全部变更至王**、王*、刘**名下,变更后,王**、王*、刘**持有西藏银舟公司的股份比例没有变化,但西藏银舟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也未再开...(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