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悦公司辩称:一、涉案的大宇新天地项目是由被告大宇公司开发的,其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装饰工程在内的装饰工程发包给大悦公司,但是涉案的工程在2017年2月底大宇公司将大悦公司赶走,且大宇公司并没有给付大悦公司任何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宇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二、原告起诉的工程款结合其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16万元,合同约定该价款不因人工、材料等其他任何因素发生变动。故原告所谓的另外的三万多元钱应当在该固定总价之内,不应再另行主张;三、涉案工程在大宇公司将大悦公司赶走之后,大悦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并不了解,也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验收事宜。但从事实层面讲,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最终由发包方大宇公司直接受益,因此从事实层面上讲,也应当有大宇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具体负责,与大悦公司无关。
被告大...(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