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2月18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张某6、张7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8年1月9日、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谢*(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张某3、张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某6、张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星塔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五分之二份额归两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1976年12月8日,原告张某1与张**登记结婚。原告张某2系原告张某1与前夫所生。被告张某3、张某6、张7系张**与前妻所生。被告张某3与被告张某4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