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航公司”)与被告东辽县兴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东辽县兴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款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设备6台,并负责安装等,电梯总价款为105万元。分五次给付电梯款,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在...(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