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9日,某发动机厂破产清算组成立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韩**即任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0年2月10日,某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将原某发动机厂家属区的土地权属委托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及具体事宜。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具体进行某发动机厂保障性住房的棚户区的改造事宜。期间,被告人韩**经人介绍联系到闫*办理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闫*提出如果其办下项目手续应让其来开发施建,承诺会给韩**及经理袁*某一定好处费。2012年8月,该改造项目前期手续(规划方案)闫*办下后,2012年12月28日西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挂靠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2013年4月24日,闫*通过韩**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向韩**汇款人民币200,...(本文书还有2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