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应认定2015年11月26日的申请仲裁时间为争议发生时间。王**至今未收到被开除的决定,也不应由大庆石油管理局的下级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作出处分的主体。原审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等法律错误。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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