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楚**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因原告与徐珩是朋友,徐珩因做生意资金周*不开,借原告现金15万元,并约定2016年10月25日偿还,被告作为担保人。现借款早已到期,徐珩不予偿还。现原告找不到徐珩,被告楚**作为担保人负有连带偿还借款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一、本案中,被答辩人明知借款人徐珩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向徐珩提供借款,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从而无效,答辩人不应承担担...(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