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周**、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各方当事人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8,83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73,076元、护理费4,250元、误工费11,365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