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冯**、第三人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农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农定祝、人民陪审员农晓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萍担任记录。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蒙**、第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冯**与第三人黄*私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属于原告与被告家庭共有的位于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号房屋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至2019年12月2日,当时被告还在与原告就该房屋所有权纠纷打官司,其不顾父女情面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并从第三人私自领走150000元租金,以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均隐瞒着原告,直到今年初,百色市中级法院送达(2013)百中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在法院审理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和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