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巴彦县洼兴镇兴繁村崔某某家与同村的朋友被害人马某某(男,28岁)、刘**一起饮酒吃饭,席间徐某甲与马某某发生口角。饭后徐某甲回到家中,随后马某某与崔某某一起去徐家看徐某甲是否摔倒。马某某刚拉开房门时,徐某甲持菜刀从屋内出来将马某某左颈部、左耳部砍伤,之后被在场人员拉开。被害人马某某因本次外伤致颈左侧刀砍伤伴腮腺及咬肌部分断裂、左耳廓损伤,属轻伤,无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潜逃。2013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