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甲的弟弟朱*乙因琐事与被害人朱*庚发生争执,双方在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张院行政村二组村间路上发生厮打,朱*甲看到后,从家里拿一把菜刀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朱*甲持菜刀将朱*庚的头部砍伤,经鉴定,朱*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朱*甲亲属与被害人朱*庚达成和解协某朱*甲亲属赔偿朱*庚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朱*庚对朱*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朱*甲出生于1968年10月**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经过,2014年2月7日14时58分,矿山集派出所接“110”指令,民警到现场后将朱*甲传唤至派出所。2014年2月8日,对朱*甲行政拘留15日,2月20日刑事拘留。
3、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被告人朱*甲无违法犯罪记录,朱*甲的弟弟姓名为朱*乙。
4、鉴定意见,朱...(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