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上海闸环灵石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环灵石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闸环灵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自己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医疗费40,37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0,950元、护理费562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车辆维修费1100元、鉴定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要求被告闸环灵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