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昱豪公司设立及增资的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9日,昱豪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为:袁**(认缴出资100万元)、张*(认缴出资100万元)、车昌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由袁**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张*担任公司监事。2008年1月14日,昱豪公司形成股东会决定一份:1、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元;2、股东袁**出资额由100万元增加至266.68万元,占33.335%股权;股东张*出资额由100万元增加至266.66万元,占33.3325%股权;股东车昌公司出资额由100万元增加至266.66万元,占33.3325%股权;3、增资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股东袁**出资266.68万元,持股比例33.335%;股东张*出资266.66万元,持股比例33.3325%;股东车昌公司出资266.66万元,持股比例33.3325%)。2008年1月10日,世盛公司分别向张*、袁**、车昌公司银行账户内打入166.66万元。同日,张*、袁**、车昌公司完成了缴纳增资的义务,嗣后三股东向世盛公司返还了上述款项。张**系股东张*的配偶,根据其陈述,其自昱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11月期间担任昱豪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10年7月,张**因涉嫌挪用昱豪公司资金而被刑事羁押。
二、涉案土地使用权获得及涉案房屋建造的基本情况。
2006年8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出具工业用地申请证明一份,证明:兹有马陆镇政府...(本文书还有5888字未显示)